(一) 物品
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1%,则欧盟范围内此类物品的供应商必须向顾客提供其可获取的充足信息;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收到要求的45天内向其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这类信息应保证物品的安全使用,且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从2011年开始:
如果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该物质质量百分浓度大于0.1%,并且在物品中的总含量超过1吨/年/公司,则欧盟范围内此类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
在2010年12月1日前归入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必须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通报;
在2010年12月1日或在之后归入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必须在归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通报。
注意:在下述情况中,不需要进行通报:
(i) 在使用或处理物品时,该物品的制造商或者供应商可以排除向人类或环境的暴露。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物品的制造商或供应商需向物品的接收者提供适当说明;
(ii)物质在物品中的用途已被相同供应链或其他供应链上行为人所注册。
(二) 物质
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如果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之中,则欧盟范围内该物质的供应商必须向他们的客户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SDS)。
(三) 配制品
从物质被归入候选清单开始:
如果根据1999/45/EC指令,配制品本身不被分类为危险,但配制品中至少含有一种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单个物质的质量百分浓度在非气体配制品中不低于0.1%,在气体配制品中不低于0.2%,则欧盟范围内该配制品的供应商在收到配制品的接收者的请求时,须向其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