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保部6月26日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简称“国三标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必须符合国三标准的要求,届时环保部将全部撤销以上只符合国二标准的车型公告。
根据该通知,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轻型汽油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必须加装车载诊断(OBD)系统。对于轻型柴油载货车施行国三标准的日期,通知规定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等城市外可过渡一年施行。
7月1日起,摩托车产品也开始全面实施国三标准。环保部于6月30日发布了关于7月1日起施行《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8176-2007)的通知,分别规定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整车整备质量不大于400kg、发动机排量不大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国三阶段型式核准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要求。环保部同时发布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998-2007)。
为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环保部制定并首次发布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该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技术要求。
7月1日起,促进二甲醚推广使用的鼓励政策也开始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11日联合发出的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CH3OCH3)开始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