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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执委会将修正电池指令(2006/66/EC)

发布: 2008-6-04 21:44 | 作者: adimin | 来源: 标准之家 | 查看: 114次

欧盟执委会为减少企业行政负荷及增进经济成长,于2008310公布本年度11项新的优先议程,其中一项为修正电池指令(2006/66/EC),说明在2008926之前合法上市的电池不需于该日期之后退出市场或重新标示。

欧盟于2006926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废止现行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要求各会员国应于2008926以前将本指令转换为其国内法并废止第91/157/EEC号指令。本指令规范禁止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市场销售;并订定收集、处置及回收废电池及废蓄电池的有关规范;且不论其形状、容量、体积、材料成分及使用的所有类型电池及蓄电池,皆为涵盖产品的范围。

各会员国应确保于2009926之前,生产者或第三者应建立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处理暨回收”机制,并确认生产者于电池作必要的标示,且符合附件Ⅱ之规定,达到对消费者揭露必要的信息。

TAG: 电池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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