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执委会为减少企业行政负荷及增进经济成长,于2008年3月10日公布本年度11项新的优先议程,其中一项为修正电池指令(2006/66/EC),说明在2008年9月26日之前合法上市的电池不需于该日期之后退出市场或重新标示。
欧盟于2006年9月26日公告第2006/66/EC号“电池、蓄电池、废电池及废蓄电池”指令并废止现行第91/157/EEC号“含有某些危险物质之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要求各会员国应于2008年9月26日以前将本指令转换为其国内法并废止第91/157/EEC号指令。本指令规范禁止含有危险物质的电池及蓄电池置于市场销售;并订定收集、处置及回收废电池及废蓄电池的有关规范;且不论其形状、容量、体积、材料成分及使用的所有类型电池及蓄电池,皆为涵盖产品的范围。
各会员国应确保于2009年9月26日之前,生产者或第三者应建立废电池及废蓄电池“处理暨回收”机制,并确认生产者于电池作必要的标示,且符合附件Ⅱ之规定,达到对消费者揭露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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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指令